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
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国发[1984]138号文)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31条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建议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条规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中方合营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3)中、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自有资产,具有绝对的处分权;不能以租赁的房屋、设备、场地作为投资,也不能以银行贷款认缴注册资金;
(4)有具体的经营项目,且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5)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部门报批。
3、需报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
(2)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新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5)中外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影印件;
(6)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8)中外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9)中外投资者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涉及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作价投资的,还需提交有关权属证明;
(10)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13)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新设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已取得了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以上政府部门的同意。
3、报批材料
(1)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政府书面意见;;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登记表;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国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或身份证明影印件;
(6)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8)投资者拟向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的委派书及被委派人的身份证件、履历表;
(9)作价投资的设备、物料清单和拟进口设备清单;
(10)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4)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还需提交有关审查意见书;
(1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根据《外资法》第6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1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2、批准条件
(1)新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变更。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变更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地址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原法定地址和实际生产场所不一致,导致经营管理发生困难;
(2)变更后的法定地址在原注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3)企业纳税状况良好;
注:若投资方是以场地、厂房等作为投资, 而变更法定地址导致上述投资方式无法实现的,不予办理变更法定地址。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公司法定地址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等。
2、批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原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5)各方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简历;
(6)各方共同签署的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7)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8)新股东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a. 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b. 国有资产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c.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17条,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
1、审批依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
2、批准条件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国有股权质押须经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批准;
(4)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质押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关于股权质押的决议;
(4)质押股权的投资者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或企业股东间同意股权质押的协议;
(6)贷款协议或其他引起股权质押的主债务合同;
(7)股权质押协议;
(8)质押权人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4、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23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22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金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
(2)增资部分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已落实;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4)追加投资后超过审批限额的应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等,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1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21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
(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
(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
3、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
(4)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初审30日,复审30日。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初审15个工作日,复审15个工作日。
5、需报材料
初审需报: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
复审需报:
(1)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等。
2、批准条件
(1)出资各方出资已经到位;
(2)企业无违法经营记录,照章纳税;
(3)变更后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应报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应由国家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变更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等,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2)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说明。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第7条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投资者已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3)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审批权限
(1)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2)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3)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4)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审批;
(5)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4、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在45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债务的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公司就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在30日内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5、需报材料
公司合并:
初审需报: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的验资报告 ;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和简历;
复审需报:
(1)公司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分立:
初审需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和简历;
复审需报:
(1)公司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6、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初审期限为45个工作日,复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1、审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4)投资领域应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审批程序
(1)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但有三种情况需先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或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或被投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2)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加注的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营业执照,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4)原审批机关的作用:
自被投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4、报批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原企业章程;
(8)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10)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被投资公司新的合同、章程;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1、审批依据
1990后9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8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部发布的《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等。
2、批准条件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3)承包者的资格:
a. 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b.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c.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保函。
(4)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审批程序
(1) 合营企业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 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报批材料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5、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审查期限为30日。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审批依据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并购条件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3、审批程序
(1)由并购者将有关文件材料备齐后报当地审批机关初审;
(2)经当地审批机关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进行审批,并由省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国家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国家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审批时限:
法律规定:除报由国家商务部、工商局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山东省政府对外承诺:除报由国家商务部、工商局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需报材料
股权并购所需材料: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股东方的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履历;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1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外国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作出报告。
(13)被并购境内公司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资产并购所需材料: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股东方的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履历;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8)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1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外国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作出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请通过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发起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外经贸厅。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6)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募集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募集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外经贸厅。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注册登记、备案。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13)公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四)现有企业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
(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程序: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外经贸厅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2、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人协议;
(5)公司章程;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外经贸厅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三种方式实现转变:
(1)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3)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⑥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⑧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上述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
1、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申请批准普通清算:
(1)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说明: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并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申请批准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3、报批的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就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报告;
(3)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一般程序
(1)普通清算,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提前解散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2)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
(3)清算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而且在60日内至少再刊登一次公告。
(4)清算委员会应在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到向审批机关提出交清算报告之日止的180天内完成清算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应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审批机关批准。
(5)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报企业权力机构确认。
(6)清算结束,清算委员会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申请批准企业终止,缴回批准证书。
(7)自清算报告提交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终止。
(8)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5、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审批机关审查清算申请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1、省外经贸厅核发自动进口许可的依据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针对禁止进口货物、限制进口货物和自由进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其中对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限制进口货物的配额、许可证由商务部核发,部分自由进口货物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省外经贸厅自行核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2号)第12条、第22条、第37条、《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3条。
2、核发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中的商品;
(3)除非以进口设备作价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清。
3、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文件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国家每年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的商品,办理进口许可需要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 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2) 进口合同复印件;
(3) 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6)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供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4、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国家每年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目录》的商品,办理进口许可的程序为:
(1)企业在省外经贸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核准备案登记表》。
(2)省外经贸厅审查盖章或出具证明并盖章。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凭省外经贸厅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设备、物料清单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凭省外经贸厅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海关办理售付汇和进口验放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上要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
5、办理期限
一至两个工作日。
二、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证明
1、省外经贸厅办理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7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7]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等。
2、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证明的种类
(1)项目确认书。适用于以下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适用于以下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投资总额之外的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企业须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核准备案登记表》。
3、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条件
申请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条件:
(1)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除非以进口设备作价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清。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4)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须同类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申请出具《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条件:
(1)属于四类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已经审批机关确认为“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是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2)使用投资总额之外的自有资金;
(3)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4)进口自用设备及配备件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清。
4、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需报文件
(1)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使用投资总额之外的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企业还须提供最近审计报告;
(6)在国内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企业还须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7)必要时,还需企业提供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5、办理进口免税或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程序
(1)企业在省外经贸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核准备案登记表》。
(2)省外经贸厅出具《项目确认书》或出具《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6、办理期限
一至两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
1、确认依据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等。
2、确认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
(2)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
(4)企业实现当年盈利。
3、确认程序
(1)凡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即可向省外经贸厅申领“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领取有关申请表格;
(2)备齐申报材料并经地、市商务部门初审;
(3)初审合格后,报审批机关进一步审核确认,并领取批复文件及确认证书;
注:审批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申请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4、需报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文;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告;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
1、确认依据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等。
2、确认条件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4)生产的产品为有形产品。
注: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报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3、确认程序
(1)凡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即可向省外经贸厅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领取有关申请表格;
(2)备齐申报材料并经当地审批机关初审;
(3)初审合格后,当地审批机关行文报省级审机关;
(4)审批机关将合同与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后,颁布文件及证书。
注:除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复核外,先进技术企业可不进行逐年考核。
4、需报材料
(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批准文件;
(6)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7)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8)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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