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山东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聊城市莘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附件1 广交会招展展区展位评审办法
2006-12-23 10:32  文章来源:莘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招展展区展位评审工作,实现该类展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展企业的参展资格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相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展品符合参展展区展品细目。

(四)申报企业上年度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额)达到广交会规定的相应展区的要求。

(五)无违法、违纪或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招展展区展位评分标准

(一) 申请展区所属商品上一年度出口额(中、西部企业招展展位评分指标的出口额分别按1.5和2的系数进行计算)按等级计分,每增加一个等级计1分(等级划分为:机电产品100万美元;纺织、轻工、五矿化工、食品土畜、医保产品50万美元)。本项累计不超过40分。

(二)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或称号计5分(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业认证,每一项计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目录》的计3分;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五)拥有海外注册商标,企业为商标持有人方可评分,商标在海外每注册一个国家(地区)计1分。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六)企业出口的主要产品同比增长超过本行业同类产品平均增长率,本项最高不超过5分。

(七)积极维护行业利益,服从行业协调。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在业内具有较好信誉度;

3、积极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措施;

4、获得全国性进出口行业组织的奖励。

(八)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导向,本项最高不超过5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新型、有特色的产品; 

2、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

3、在我国有资源优势,颇具竞争力的产品;

4、非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

(九)遵守展区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展馆秩序,服从大会协调管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展位安排原则

(一)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二)生产企业和工贸公司展位总数不少于50%;

(三)中部省份展位总数不少于20%,西部省份展位总数不少于10%。

(四)优先考虑优秀布展企业和省市重点推荐的企业。

四、招展展区展位的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材料

申请参展企业根据招展展区的展品范围按要求填写《广交会招展展区申请表》(附件1)或《广交会机械大厅及露天广场招展展区参展申请表》(附件2)(需列出具体参展产品),经交易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交易团按规定时间统一填写汇总表(附件3、4)送相关进出口商会。同时需提供参展展品样本资料,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依据(复印件),相关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申请摊位的证明资料。

中央、部委企业若由集团或总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申请摊位时,请集团或总公司直接填报子公司名称经联合团或分团汇总后送商会。

(二)需备案联营企业的外贸公司申请摊位时,在向交易团提供联营企业备案资料的同时,抄报商会。

(三)收到各交易团汇总资料后,商会将对拟参展企业的参展资格进行复核。

(四)每年的1月20日和7月20日为申报截止日(若大会另有规定可适当调整),申报截止日后,商会将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进行汇总和筛选,提出各招展展区摊位安排的方案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同时抄送外贸中心,并通知有关交易团。

五、招展展区展位管理规定

(一)如果企业申报资料不属实或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的参展资格。

(二)对已申报的参展展品,参展单位不得擅自调换。

(三) 更换已经备案上报的联营工厂时,须按程序重新报备有关商会。



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山东省商务厅          联系人:张明超 电话:0531-8901331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凌晓 电话:010-51651200-60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